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2-03
案號
SLEM-113-士秩-25-20241203-1
字號
士秩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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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士秩字第2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戴宏碩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3年4月10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13427676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戴宏碩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戴宏碩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⑴時間:民國113年3月27日上午6時3分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00巷000號地下停車場第82號車格前 。 ⑶行為:以手電筒照射住戶眼睛,藉端滋擾住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戴宏碩於警訊時陳述有以手電筒照射張芝玉、邱 麗珠。 ⑵證人張芝玉、邱麗珠之證言。 ⑶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