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2-03
案號
SLEM-113-士秩-26-20241203-1
字號
士秩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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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士秩字第2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呂壑鑫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3年4 月16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13427764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呂壑鑫販售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之拇指銬貳副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呂壑鑫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113年3月4日9時4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00巷0號 (三)行為:販售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即警銬2副。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呂壑鑫於警訊時之供述。 (二)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扣押物品照片2張。 三、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 以下罰鍰: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復按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警械使用條 例第1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 「警銬」屬警察機關配備 之警械,有行政院院臺治字第0950023739號函附之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可資參照。 四、有關「警銬」之定義,係指每一銬環均由一個含鎖固及開啟 裝置之半環主體以絞鏈連結一具棘齒結構之活動半環所構成,鎖固均係由主體內之另一棘齒裝置與活動半環之棘齒咬合來達成,故警銬具有鎖固、開啟及上銬後防緊縮之裝置構造及功能,有內政部警政署113年3月13日警署行字第113078333 號函附卷可考。查本件扣案之物符合上開定義,核屬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警銬。被移送人抗辯該拇指銬以一般社會民眾來看只能算是玩具而已,與一般警銬差異甚大云云,與上開事證不符,為不可採。是核其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之違序行為,應依法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序後態度及其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五、本件扣案拇指銬2副,係主管機關公告之查禁物,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應予沒入。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22 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