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2-03

案號

SLEM-113-士秩-41-20241203-1

字號

士秩

法院

士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士秩字第4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林育任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3年6月14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13428831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育任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鐮刀壹支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3年5月31日23時56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000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述時、地,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 力之鐮刀1 支,為警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之自白。(二)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清冊(載明扣押鐮刀1支)。 三、按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 物品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被移送人承認扣案之刀械係其所有,且為違反本案非行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3條第1 項第1 款,第 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