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2-03

案號

SLEM-113-士秩-42-20241203-1

字號

士秩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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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士秩字第42號 移送機關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林玉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3年6月17日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13302141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玉惠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5月22日14時15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4樓。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致電110謊報上開地點有槍擊命 案之災害。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通知書(通知被移送人到案說明 其拒不到案)。  ㈡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單。  ㈢台北市永明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5條第3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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