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1-12

案號

SLEM-113-士秩-61-20241112-1

字號

士秩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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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士秩字第6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被移送人 林瑞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3年8 月16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13302370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林瑞德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 捌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林瑞德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13年6月29日至同年7月18日間。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17樓之2。 (三)行為: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值勤報告、報案紀錄單。 (二)公務電話紀錄表、譯文。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所為非是,並考量其違序之動機、 目的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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