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2-25
案號
SLEM-113-士秩-63-20241225-1
字號
士秩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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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士秩字第6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蕭哲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13年9月12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13301956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哲敏投擲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處罰 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被移送人蕭哲敏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13年9月8日1時38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 (三)行為:無故於上址投擲有殺傷力之鞭炮而有危害他人身 體或財物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害人游明諺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被移送人蕭哲敏於警詢時之陳述。 (三)現場監視器畫面錄影光碟及擷取照片7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4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