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2-25

案號

SLEM-113-士秩-65-20241225-1

字號

士秩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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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士秩字第6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朱厚祥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3年9月16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13301934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厚祥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 元。 扣案之沾有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壹個及強力膠壹條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朱厚祥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13年9月5日16時2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三)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朱厚祥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扣案物品照片。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朱厚祥所為,顯有不該,並考量違序之動機 、目的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又扣案之沾有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1個及強力膠1條,為被移送人朱厚祥所有供其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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