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2-25

案號

SLEM-113-士秩-72-20241225-1

字號

士秩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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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士秩字第7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被移送人 張力仁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3年1 0月14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13303795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力仁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貳仟 元。 扣案之113年國慶晚會在臺北之門票貳張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張力仁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13年10月4日23時3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三)行為:受其友人王爾謙之委託,非供自用以每張新臺幣2 萬元之價格轉售113年國慶晚會在臺北之門票圖利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張力仁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指認行為人紀錄表、行為人指認表及蒐證照片10張、被移 送人張力仁於違反社會秩序維案件現場紀錄表上簽認、販售門票之臉書對話內容截圖。  (三)關係人王爾謙於警詢時之供述。    (四)113年國慶晚會在臺北之門票2張(影本)。 三、至扣案之門票2張係被移送人張力仁持有,供其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 項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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