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1-12

案號

SLEM-113-士秩-73-20241112-1

字號

士秩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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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士秩字第7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張宸栩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3年1 0月16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13430995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張宸栩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 扣案之折疊刀、辣椒槍各壹把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張宸栩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13年9月15日1時55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彈簧刀1把、辣椒槍1把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陳述。 (二)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照片。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所為非是,並考量其違序之動機、 目的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扣案之彈簧刀1把、辣椒槍1把均為被移送人所有,供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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