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2-31
案號
SLEM-113-士秩-78-20241231-1
字號
士秩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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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士秩字第7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被移送人 張慶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3年1 1月29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133040525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慶田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扣案之甩棍壹支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張慶田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13年11月22日23時36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前。 (三)行為:未經許可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甩棍1支。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照片。 三、按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之器械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爰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所為非是,並考量其違序之動機、目的、運輸數量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扣案之甩棍1支,為查禁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併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22 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