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2-23
案號
SLEM-113-士秩-79-20241223-1
字號
士秩
法院
士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士秩字第7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莊弘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3年12月9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13431931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弘宇藉端滋擾行號,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3年10月16日中午12時22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前與報案人陳長宏發生行車糾紛,於上開 時、地,至陳長宏經營事務所叫囂滋擾。 二、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至陳長宏經營事務所樓下與陳長宏見面交談乙情,業據其於警詢時坦承不諱,復有現場監視影片截圖在卷可稽,自堪認定。被移送人雖供述其欲至上開地點法律諮詢,非找陳長宏,其亦未撥打電話予陳長宏或其事務所等語,惟此與陳長宏提出手機通話紀錄截圖顯示被移送人確有以其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陳長宏乙情不符,不足採信。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應依法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前述違序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與違反義務之程度,兼衡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職業、前述違序行為所生損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