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4-12-25
案號
SLEM-113-士秩-80-20241225-1
字號
士秩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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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士秩字第8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鄧鴻銘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3年1 2月9日新北市警淡刑字第113431931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鄧鴻銘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 元。 扣案之強力膠參支及內有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貳個均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鄧鴻銘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13年10月25日12時22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801室。 (三)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淡水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 據。 (三)現場照片。 (四)扣案之強力膠3支及內有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2個。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所為,顯有不該,並考量違序之動機、目的 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又扣案之強力膠3支及內有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2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供其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