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17

案號

SLEM-113-士簡-1005-20241217-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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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0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淑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24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淑娥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又被 告行為時係已滿80歲之人,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考,衡諸其犯罪手段與情節非重,本院認宜依刑法第18條   第3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18條第3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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