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日期
2024-12-26
案號
SLEM-113-士簡-1033-20241226-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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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0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名軒 被 告 葉睿宏 被 告 鄧文峰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77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名軒共同犯侵入住居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折疊刀壹把沒收 。 葉睿宏共同犯侵入住居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鄧文峰共同犯侵入住居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06條第1項、第277條第1項、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 條第6款、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