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19
案號
SLEM-113-士簡-1047-20241219-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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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0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柏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802、9726號、113年度毒偵續字第6號 及113年度撤緩毒偵續一字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柏諭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 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古柯鹼拾壹包(總淨重:捌點捌零公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總淨重:拾貳點貳柒陸公克)、第 二級毒品大麻壹包(淨重:零點貳柒貳公克)、大麻膏壹個、大 麻電子煙油壹個、研磨器壹個及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正:犯罪事實欄 一(三):第5行「古柯鹼」前應增載「及第一級毒品」等6 字。 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古柯鹼11包(總淨重:8.80公克)、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淨重:12.276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淨重:0.272公克)、大麻膏1個、大麻電子煙油1個、研磨器1個及吸食器1組,檢出第一級毒品古柯鹼或第二集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大麻成分,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 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