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29
案號
SLEM-113-士簡-1083-20241129-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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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0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伯修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58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伯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 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應予非難 ,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占財物之種類、價值及被告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 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