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19
案號
SLEM-113-士簡-1123-20241219-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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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懿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73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懿修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卡夾壹個、鑰匙磁扣壹個及如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及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明理由(應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