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27

案號

SLEM-113-士簡-1163-20241227-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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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太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22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太安損壞他人之物,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   ,刑法第354條、第38條之1第5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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