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29
案號
SLEM-113-士簡-1225-20241129-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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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志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169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志強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參包(純質淨重共九點○三五四公克 )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李志強之犯案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查獲被告持有之毒品共3包(純質淨重共9.0354公克),均檢出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有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屬毒品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