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4-12-27
案號
SLEM-113-士簡-1229-20241227-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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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嚴世軒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49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嚴世軒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BLF-0679」號車牌貳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 第1項,刑法第216 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 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