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27

案號

SLEM-113-士簡-1274-20241227-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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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2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啟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唐啟紘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   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   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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