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日期
2024-12-03
案號
SLEM-113-士簡-1280-20241203-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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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2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煜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48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三項之加害人屆期不履行罪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經主管機關科處罰鍰,屆期仍未履行,漠視 國家公權力之行使,影響性侵害犯罪之防治,所為顯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之加害人、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 確定者、依第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二條第 一項、第二項規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 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二、 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或第四十二條第一項、 第二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依第 四十一條第五項準用同條第四項規定受查訪者,有前項第二款規 定情形時,依前項規定處罰。依前二項規定令其限期履行,屆期 仍不履行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罰金。受前三項處分者於執行完畢後,仍應依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