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11

案號

SLEM-113-士簡-1285-20241211-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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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2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析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4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析蝶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前案 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未能戒除毒癮而為本案犯行,應值非難,兼衡其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施用毒品對他人尚無直接危害,暨被告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職業為保全,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鄧瑄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490號   被   告 林析蝶 女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林忠儀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林析蝶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8月16日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152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未戒除毒癮,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3年5月4日9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5樓,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警於113年5月4日9時30分許,經林析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後送檢,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析蝶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台 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175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175號)及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各1份在卷可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111年8月16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152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自應依法追訴。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鄧 瑄 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 佑 任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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