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LEM-113-士簡-1318-20250227-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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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3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宇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2993、145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宇伸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物 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 3 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及第3 項,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