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18

案號

SLEM-113-士簡-1320-20250218-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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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3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文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44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文豪犯收受贓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許文豪明知所收受之車牌係來源不明之贓物,竟 仍收受之,促使贓物流通,增加被害人尋獲贓物之困難,損害被害人之權益,實屬不該,併衡諸其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被害人受害之程度、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4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49條第1項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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