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等

日期

2025-02-18

案號

SLEM-113-士簡-1331-20250218-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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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3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尚志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199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尚志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李尚志恐嚇被害人,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 於安全,及欲表達心中之氣憤,於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以不堪之字眼當場辱罵被害人,實有不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程度、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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