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遺失物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LEM-113-士簡-1343-20250227-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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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3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買震中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緝字第16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買震中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智慧型耳機壹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