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21
案號
SLEM-113-士簡-1351-20250221-2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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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3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淑芬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0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112年1 2月12日」應更正為「112年12月17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關於 查獲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時間,誤載為112年12月12日,屬誤載之顯然錯誤,且非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與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