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LEM-113-士簡-1354-20250227-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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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3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勝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04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勝宏竊盜,累犯,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累犯,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仟伍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威雀蘇格蘭威士忌350毫升及200毫升各壹瓶均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項 、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38條之1 第1項及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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