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LEM-113-士簡-1360-20250227-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3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翰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調偵字第4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翰勳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