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0-17

案號

SLEM-113-士簡-1361-20241017-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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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3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泊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調偵字第4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泊文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二、核被告許泊文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騎車時未將配戴之安全帽繫緊,導致安全帽遭風吹落在道路上,致告訴人余兩成騎乘機車碰撞到掉落在路面之安全帽,並因此受有傷害,且造成告訴人生活上之不便,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兼衡其犯罪手段、過失程度、告訴人傷勢嚴重程度、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賠償告訴人本案所受損害等情節,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4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胡沛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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