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4-12-24

案號

SLEM-113-士簡-1367-20241224-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3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庭蔚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07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庭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應沒收之署押」欄所偽造「葉祥熙」署押 共參拾捌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以行使偽造私文書、偽 造署押方式逃避刑事偵查,應值非難,兼衡其無偽造文書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犯後坦承犯行,素行及態度均尚可,暨被告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無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案被告於附表各編號「應沒收之署押」欄所偽造「葉祥熙 」署押共38枚,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至其所偽造各該文件已交付警員收執,非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江玟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編號 文件名稱 應沒收之署押 所在欄位 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調查筆錄(見偵查卷第29頁至第32頁) 偽造「葉祥熙」署名2枚、指印4枚 1.筆錄第1頁受詢問人欄 2.筆錄第2頁至第3頁騎縫處 3.筆錄第3頁受詢問人欄 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證物標籤(見偵查卷第69頁) 偽造「葉祥熙」署名2枚、指印2枚 持有(所有)人(簽名捺印)欄 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搜索及扣押筆錄(見偵查卷第75頁至第78頁) 偽造「葉祥熙」署名2枚、指印4枚 1.受執行人簽名捺印欄 2.騎縫處 3.受執行人欄 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查卷第79頁) 偽造「葉祥熙」署名1枚、指印3枚 1.所有人/持有人/保  管人欄 2.騎縫處 5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扣押物品收據(見偵查卷第83頁) 偽造「葉祥熙」署名2枚、指印4枚 1.受執行人欄 2.騎縫處 3.執行人員欄 6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親友通知書(見偵查卷第85頁至第87頁) 偽造「葉祥熙」署名2枚、指印2枚 簽名捺印欄 7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見偵查卷第89頁) 偽造「葉祥熙」署名1枚、指印1枚 嫌疑人簽章欄 8 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見偵查卷第91頁) 偽造「葉祥熙」署名2枚、指印2枚 1.本人欄 2.受採尿人欄 9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見偵查卷第93頁) 偽造「葉祥熙」署名1枚、指印1枚 簽名與捺印欄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0781號   被   告 張庭蔚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4樓             (新北○○○○○○○○)             居基隆市○○區○○街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庭蔚於民國113年9月10日晚間6時35分許,在新北市○○區○ ○路00巷0○0號之少爺旅店內,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員警臨檢,為掩飾其通緝犯身分,竟基於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同日晚間9時10分許,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冒用「葉祥熙」之名義,接續在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上,偽造「葉祥熙」之簽名及指印,而偽造附表所示私文書及署押,並將之交付警員收執存卷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葉祥熙及警察機關偵查犯罪與刑案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嗣經警方進行指紋比對而發現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庭蔚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調查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證物標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逮捕告知本人通知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指紋卡1紙暨指紋比對資料、被告經警逮捕後拍攝之照片、葉祥熙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現場照片8張等資料相符,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張庭蔚所為,就附表編號1至7、9所示文書部分,係 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嫌;就附表編號8所示文書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被告在附表編號8所示之文書上偽造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偽造署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係於密接之時、地實施,且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主觀上顯係基於同一犯意為之,核屬接續犯之性質,應論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至附表所示文書之偽造署押,請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8  日                檢察官 江 玟 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廖 祥 君 所犯法條:  刑法第217條第1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 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 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文件名稱 偽造之內容 文書性質 涉犯罪嫌 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調查筆錄 「葉祥熙」署名、指印 否 偽造署押 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證物標籤 「葉祥熙」署名、指印 否 偽造署押 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搜索及扣押筆錄 「葉祥熙」署名、指印 否 偽造署押 4 扣押物品目錄表 「葉祥熙」署名、指印 否 偽造署押 5 扣押物品收據 「葉祥熙」署名、指印 否 偽造署押 6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逮捕告知本人通知書 「葉祥熙」署名、指印 否 偽造署押 7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 「葉祥熙」署名、指印 否 偽造署押 8 自願受採尿同意書 「葉祥熙」署名、指印 是 行使偽造私文書 9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 「葉祥熙」署名、指印 否 偽造署押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