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LEM-113-士簡-1372-20250227-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3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駱培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57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駱培玲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約翰走路金牌珍藏750ML威士忌壹瓶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 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及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