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15
案號
SLEM-113-士簡-1376-20241115-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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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3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育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4119號、113年度偵緝字第10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翁育晟犯如附表「主文及宣告刑」欄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 表「主文及宣告刑」欄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翁育晟就如附表編號1至2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另被告所為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於本案前有因竊盜 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可見其素行不佳,竟仍不知警惕,因貪圖小利,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尚有悔悟之心;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本案竊取物品之價值,告訴人黃秀櫻管領所遭竊之物品業經領回,而告訴人劉維瀚管理所遭竊之物品損失亦與被告達成和解等節,此有和解書、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身心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所竊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已實際發還告訴人黃秀 櫻領回,業如前述,故不予宣告沒收;至被告所竊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亦與告訴人劉維瀚達成和解並賠償其損失,業如前述,如再予宣告沒收、追徵,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亦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柏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對應之犯罪事實 竊得之財物 主文及宣告刑 0 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一)所載 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所示 翁育晟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 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二)所載 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所示 翁育晟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4119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1032號 被 告 翁育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翁育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行為: (一)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間,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全家 便利商店玉泉店內,趁該店店員不注意之際,分別徒手竊取該店店長劉為瀚所管領並陳列在貨架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品,得手後僅結帳部分商品即離去。嗣經劉為瀚盤點商品庫存後發現遭竊,經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時間,在臺北市○○區○○路0號屈臣氏寧 夏門市內,趁該店店員不注意之際,分別徒手竊取該店店長黃秀櫻所管領並陳列在貨架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品(業已發還),得手後僅結帳部分商品即離去。嗣經黃秀櫻發現遭竊,經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劉為瀚、黃秀櫻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翁育晟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劉為瀚、黃秀櫻於警詢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各遭竊時、地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照片、本署113年8月21日勘驗報告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翁育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又被告上開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另本件被告所竊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商品,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江柏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蔡馨慧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 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 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附表 編號 時間 遭竊物品 數量 價值(新臺幣) 備註 0 民國112年11月8日7時24分許 美珍香原味豬肉乾 2包 238元 113年度偵緝字第1032號 美珍香辣味豬肉乾 3包 357元 合計 595元 0 113年5月16日20時35分許 淨透美肌沐浴露600ml 1個 598元 113年度偵字第14119號 金吉胃福適凝膠20ml4包 3組 450元 欣克潰精α顆粒28包入 2盒 760元 樂絲朵-L乾洗髮控油噴霧70g 2個 398元 韓國零油光拍拍俏臉秀髮控油 1個 299元 施巴痘淨面皰凝膠10ml 1個 279元 一理潤MD舒緩紅癢護理乳膏60ml 1條 360元 Nika電動舒壓按摩梳 1支 899元 一理潤MD舒緩紅癢護理霜330ml 1個 790元 艾杜紗一抹亮澤妝前乳 1個 620元 艾杜紗一抹無油妝前乳 1個 620元 艾杜紗一拍就亮蜜粉餅7g 2個 1,300元 肌秒美顏蜜粉餅 3個 1,290元 合計 8,6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