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隱私
日期
2025-02-25
案號
SLEM-113-士簡-1397-20250225-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3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天星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17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天星犯供人觀覽不實性影像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曾天星為滿足私慾,竟以電腦合成被害人不實性 影像並傳送予被害人觀覽,嚴重侵害被害人隱私,所為非是,兼衡其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19條之4第1項及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19條之4第1項、第2項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 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 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 金。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