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08
案號
SLEM-113-士簡-1402-20250108-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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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4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飛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09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飛龍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欠缺對他人財產法益尊 重,擅取他人之物,應予非難,其有多次竊盜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難謂良好,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告訴人所受損害程度,暨被告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職業為資源回收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本案竊得無印鋼製指甲刀1個、不銹鋼計量杯1個、無印 指甲刀1個、縫隙清潔刮刀1個、無印PP整理盒3個,雖為其犯罪所得,惟已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楊冀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0910號 被 告 周飛龍 男 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飛龍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簡 字第96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13年4月30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猶未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3年8月24日17時51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全聯福利中心淡水淡大店,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店店經理羅秀萍所管領並陳列在貨架上之無印鋼製指甲刀1個、不鏽鋼計量杯1個、無印指甲刀1個、縫隙清潔刮刀1個、無印PP整理盒3個(價值共新臺幣【下同】765元),得手後隨即藏放於隨身包包後旋即離去。嗣經羅秀萍發現遭竊並報警處理,經警到場後當場查獲周飛龍,並扣得上開物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羅秀萍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飛龍於警訊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核與告訴人羅秀萍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監視器翻拍及本案遭竊物品照片共4張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於犯 罪事實欄所述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嫌,請依累犯論處,並加重其刑。至被告所竊得上開物品,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爰不聲請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檢 察 官 楊 冀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許 恩 瑄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註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 解或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 喚到庭陳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 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