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日期

2025-02-05

案號

SLEM-113-士簡-1406-20250205-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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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4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政融 柯誠恩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177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政融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柯誠恩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一第1行 所載:「呂建宏」,應更正為:「柯誠恩」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條、第304條第1項、第305條、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4條第1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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