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08
案號
SLEM-113-士簡-1408-20250108-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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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4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夏文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5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夏文中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無施用毒品前案紀錄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犯後坦承犯行,素行及態度均稱良好,且施用毒品對他人尚無直接危害,暨被告教育程度為專科肄業,職業為保全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 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3年6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佐(見偵卷第87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黃仙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附表: 1.殘渣袋1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玻璃球吸食器1組(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分裝勺1支(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512號 被 告 夏文中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夏文中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9月1日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922號、第12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竟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3年5月9日某時,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夏文中於113年5月11日23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因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違規而為警攔查,經其主動交付其持有之菸盒予員警檢視,經警當場查獲其持有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1包(微量無法磅秤)、分裝勺1支及玻璃球1組等物;並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夏文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檢體編號:163835)、臺北市政府警察偵辦毒品案件 尿液檢體委驗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 (三)扣案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物。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如犯罪事實欄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黃仙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彥廷 說明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 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 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