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2-05
案號
SLEM-113-士簡-1411-20250205-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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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4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明松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07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魏明松犯過失傷害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4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