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遺失物
日期
2025-02-05
案號
SLEM-113-士簡-1425-20250205-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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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4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欣靈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184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蔣欣靈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皮夾壹個、身分證壹張、健保卡貳張、淡水一信金融卡 壹張、富邦銀行信用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蔣欣靈明知其所拾獲之物為他人掉落之遺失物, 竟貪圖小利,將之侵占入己,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尚非可取,兼衡被告犯罪之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未扣案之皮夾1個、身分證1張、健保卡2張、淡水一信金融卡1張、富邦銀行信用卡1張均依法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