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等

日期

2025-01-21

案號

SLEM-113-士簡-1446-20250121-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4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茗和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178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茗和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證據應補充:「被告許茗和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 ,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許茗和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明知「蔡阿舟」、 「傳華」等人並未對其施以詐術,卻虛捏事實對上開人士為詐欺之告訴,致他人恐無端遭受刑事偵查,不僅虛耗偵查資源,妨害我國司法權之行使,並使他人面臨刑事追訴之風險,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情節,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69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哲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 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 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7865號   被   告 許茗和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茗和投資失利導致負債,以協助母親介紹名醫為由向家人 索討金錢填補損失;經家人質問金錢流向後,為掩飾謊言,竟意圖使友人「蔡阿舟」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6月21日12時50分許,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報案,謊稱:經由「蔡阿舟」介紹認識不詳男子,該男子宣稱可安排名醫替母親動手術,故於113年6月4日21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段00號1樓將現金新臺幣100萬元交給該男子;嗣後「蔡阿舟」、「傳華」到忠孝醫院,經醫生質問,「蔡阿舟」無法回應問題而離開,認為「蔡阿舟」、「傳華」、不詳男子是同夥,提出詐欺取財告訴云云。許茗和另向警方提出其與友人「蔡阿舟」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嗣警方察覺有異,再行通知許茗和說明,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茗和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並與證人即被告父親許興富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復有被告於113年6月21日製作之調查筆錄、受理案件證明單、與「蔡阿舟」之對話紀錄在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 三、至報告意旨雖認被告上開行為係涉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罪嫌。惟按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成立,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最高法院著有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司法警察本有依職權調查並判斷被告供述是否屬實之審查義務,並非被告一為供述即照予登錄,是被告所為即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構成要件未合,自難以該罪相繩。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係屬同一犯罪事實,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朱哲群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法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 (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 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 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 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