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LEM-113-士簡-1451-20250227-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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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4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承毅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9529、227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承毅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又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損壞他人之物,足以生損害於他人 ,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 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77條第1 項、第354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