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LEM-113-士簡-1474-20250227-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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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4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弘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91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弘霖犯夜間在公共場所未經許可攜帶刀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手指虎壹個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第1款、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