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遺失物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LEM-113-士簡-1486-20250227-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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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4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庭豪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146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庭豪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   ,刑法第337 條、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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