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04
案號
SLEM-113-士簡-1489-20250204-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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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4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丞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7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丞翔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二點一九四二公 克)及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貳組,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查獲被告持有之咖啡包1包,為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 重2.1942公克),及吸食器2組(內有殘渣),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屬毒品違禁物,因無法析離,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