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日期

2025-03-03

案號

SLEM-113-士簡-1496-20250303-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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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4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景翔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12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景翔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卓俊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 ,亦同。 前2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 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1283號   被   告 張景翔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張景翔明知賴彥綺(所涉營利聚眾賭博犯行,已另行提起公 訴)等人所經營「卡利系統娛樂城」賭博網站係供不特定人登入下注之網路賭博網站,竟基於以網際網路之方法賭博財物之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間某日,為期2週,接續透過賴彥綺借予其之手機連接網際網路,登入虛擬公共場所之上開賭博網站,使用賴彥綺註冊取得之帳號及密碼登入上開賭博網站後下注,而與該賭博網站之經營者對賭。其賭博方式係以世界盃足球之比賽結果作為簽注標的,如賭贏則依上開賭博網站規定之賠率,自「卡利系統娛樂城」賭博網站獲取所贏之賭資,如賭輸則所下注之金額全歸賴彥綺等人所有,張景翔合計賭輸新臺幣2萬1,400元。嗣經警方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12年12月6日15時45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00○0號執行搜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報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景翔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核與同案被告賴彥綺等人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簽賭帳務明細、賴彥綺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卡利系統娛樂城」賭博網站登入網頁截圖、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等在卷可資佐憑,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電網際網 路之方法賭博財物罪嫌。又被告於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時間,多次以網際網路下注簽賭之行為,客觀上具有時間緊密、連續性質,且依社會通念,該等行為本即具有預定數個同種類行為反覆實行之性質,屬法律上之集合犯,請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卓俊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蕭玟綺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5 萬元以下罰 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 ,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 1 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 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 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 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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