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5-02-05
案號
SLEM-113-士簡-1497-20250205-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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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4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祐 張家瀚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67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佳祐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家瀚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金屬球棒貳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金屬球棒2支,分別為被告二人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 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條、第277條第1項、第354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