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LEM-113-士簡-1506-20250227-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5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俊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調偵字第6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俊傑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至未扣案被告詐得之新臺幣245,000元,屬於被告之犯罪所 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