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LEM-113-士簡-1510-20250227-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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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5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健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08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健一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密碼鎖壹個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又被 告行為時係已滿80歲之人,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考,衡諸其犯罪手段與情節非重,本院認宜依刑法第18條 第3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18條第3 項、第 42條第3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及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