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遺失物

日期

2024-12-02

案號

SLEM-113-士簡-1517-20241202-1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5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繆夏生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208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繆夏生犯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欄第2至3行應更正為「見林吟霞所有放置在 該處之紅色APPLE手機1支」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繆夏生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 之物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途徑獲取財物,將告訴人林吟霞所有之財物侵占入己,所為實非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占財物之價值及已歸還告訴人(詳後述)、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情節,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所侵占告訴人所有之財物,業已發還告訴人,有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光明派出所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附卷可佐,故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唯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0843號   被   告 繆夏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繆夏生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3分許,在臺北市○○區○ ○街00號對面「復興公園泡腳池園區」,見林吟霞所有遺忘在該處之紅色APPLE手機1支(型號IPHONE11、門號0000000000號,已發還),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之侵占入己。嗣因林吟霞返回該處尋找該手機未果並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比對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吟霞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繆夏生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林吟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手機照片及被告交還手機之照片共11張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予認定。 二、按所謂遺失物,乃指權利人無拋棄之意思,而偶然喪失其持 有之物;而所謂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物之離其持有,非出於本人之意思者而言(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031號判決意旨參照),故除遺失物、漂流物外,凡非基於持有人之意思,一時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均屬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楊唯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玉潔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 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 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